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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简介连载09

2023-04-13 22: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税制简介连载09——环境保护税简介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十六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及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区、市)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环境保护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来源:财政部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相继发布了系列配套文件。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制发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2017年第50号公告发布)

2018年3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2018年10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16号)及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

随后,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6月9日施行,同时替代了2021年第16号公告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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